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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纪委通报6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件
发布日期:2015-07-30浏览次数: 字号:[ ]

   1、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建始县原卫生局违规搭车修建办公用房,顶风违纪并造成不良影响。其间,主持建始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何慧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该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并案处理。建始县时任县委常委、副县长黄大洪(现任建始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作为分管城建工作领导,副县长吴绍溶作为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应承担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2015年7月24日,黄大洪、吴绍溶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同日,州委常委会决定免去黄大洪建始县委常委、委员职务,建议免去其建始县委政法委书记职务。

   2、2011年至2014年,来凤县经信局电力执法大队副科级干部王勇套取农村特色民居改造项目和农村改厕项目资金,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被中央纪委作为典型案例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时任来凤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现任来凤县委副书记)邓波作为分管城建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存在严重失职,同时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过问县纪委查办该案工作;来凤县政府副县长卢红鹂作为分管卫生工作领导,在改厕项目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力,严重失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多名干部被查处应负主要领导责任。2015年7月24日,邓波、卢红鹂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日,州委常委会决定免去邓波来凤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决定提名免去卢红鹂来凤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3、利川市教育局机关违规报销差旅费;市实验小学在无规划手续的情况下,违规修建门面房23间。利川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自高,市教育局分管机关、计财及中小学基础设施的副局长刘志华应承担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2015年5月13日、6月12日,利川市纪委分别对刘志华、张自高予以党纪立案调查。

   4、2015年5月23日晚,巴东县国税局干部邬世江因酒后扰乱公共秩序并被行政拘留和行政处罚,造成极坏影响,县国税局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巴东县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汤运龙,对干部职工教育不够,对职工违法行为应承担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2015年5月27日,汤运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2014年1月,咸丰县坪坝营镇召开班子会议,决定给每位班子成员一次性单独发放差旅补助,坪坝营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龚长安对此没有提出意见,并领取了差旅补助,存在落实监督责任不力问题。2015年3月19日,龚长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建始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在联系、监管全县卫生系统期间,未及时发现原建始县卫生局违规搭车修建办公用房问题,派出第一纪工委书记(局长)黄在廷存在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问题。2015年7月23日,黄在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原址:http://www.eslzw.gov.cn/2015/0726/1278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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