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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运用“大数据”开展监督检查有关惠民政策公示
发布日期:2016-06-12浏览次数: 字号:[ ]

建始县运用“大数据”开展监督检查有关        惠民政策公示

 

农村低保政策.............................................

农村五保政策.............................................

医疗救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廉租房政策...............................................

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一、低保政策

(一)政策依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按标施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政办发〔2016〕17号)。

(二)政策范围: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户籍状况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包括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服义务兵役的现役军人;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政策标准:

对批准享受城乡低保的家庭,严格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严格做到按户施保、差额补助、应保尽保。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恩施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①2014年1月至2014年7月全州保障标准为330元/人/月。

②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全州保障标准为370元/人/月。

③2016年4月开始,全州保障标准为420元/人/月。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差额补助:

①2014年1月至2014年7月,享受差额补助最高的为330元/人/月,最低的为115元/人/月。

②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享受差额补助最高的为370元/人/月,最低的为220元/人/月。

③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享受差额补助最高的为430元/人/月,最低的为200元/人/月。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恩施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①2014年1月至7月全州保障标准为1580元/人/年。

②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全州保障标准为1900元/人/年。

③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全州保障标准为2300元/人/年。

④2016年4月开始,全州保障标准为3200元/人/年。

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差额补助:

①2014年1月至7月,享受差额补助分别为107元/人/月、84元/人/月,57元/人/月。

②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享受差额补助分别为160元/人/月、125元/人/月、70元/人/月。

③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享受差额补助分别为192元/人/月、160元/人/月、100元/人/月。

④2016年4月1日起,我县执行差额补助为270元/人/月、220元/人/月、170元/人/月、120元/人/月、70元/人/月(正在落实中)。

(四)政策咨询电话:3234107。

二、农村五保政策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八十三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州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6〕34号)。

(二)政策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成年人以及经伤残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政策标准:

1、集中供养保障标准

①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全州保障标准为3100元/人/年,我县执行3300元/人/年。

②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全州保障标准为3300元/人/年,我县执行3300元/人/年。

③2016年4月1日起,全州保障标准为5100元/人/年,我县执行5100元/人/年(正在落实中)。

2、分散供养保障标准

①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全州保障标准为2200元/人/年,我县执行2200元/人/年。

②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全州保障标准为2300元/人/年,我县执行2300元/人/年。

③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全州保障标准为2500元/人/年,我县执行2500元/人/年。

④2016年4月1日起,全州保障标准为5100元/人/年,我县执行5100元/人/年(正在落实中)。

(四)政策咨询电话:3234107。

     三、医疗救助政策

    (一)《建始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建政规〔2011〕1号);《建始县民政局关于规范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民政发〔2014〕126号)。

(二)政策范围:城乡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个人一年负担医药费1万元以上特别困难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救助对象。

(三)政策标准:

    1、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1日,年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100%,首期救助不超过5000元,个人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8000元。城乡低保、贫困优抚对象救助比例为50%,首期救助不超过5000元,个人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8000元。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个人一年负担医药费1万元以上特别困难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30%,首期救助不超过5000元,个人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8000元。

2、2014年11月1日起,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按当年个人实际发生住院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比例报销后,剩余部分的救助比例从2014年11月1日起由55%提高到70%;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仍为100%。在各定点医院实行即时结算,首期救助不超过5000元,个人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8000元。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个人一年负担医药费1万元以上特别困难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30%,首期救助不超过5000元,个人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8000元。

医疗救助政策自2016年3月,农村五保全额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取消封顶线。农村低保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取消封顶线。城市低保医疗救助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新农合政策,根据《建始县新农合实施办法》的规定,农村五保户、孤儿、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不得重复收取个人缴费。民政部门将上述救助对象花名册(以上年第三季度民政救助缴费花名册为准)提供给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将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资金划拨至新农合财政专户。

参加新农合的残疾人在9类康复治疗项目中产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9类康复治疗项目为: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四、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

(二)政策范围:全州25度以上坡耕地,利川、巴东15度以上坡耕地。

(三)政策标准: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兑现,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四)政策咨询电话:8417135.

五、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

(一)政策依据:《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鄂林办天〔2013〕30号);《湖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农发〔2011〕184号);《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138号)。

(二)政策范围:纳入生态公益林区划范围:生态公益林。

(三)政策标准:2013年以前,国家公益林中林木权属为集体、个人的,直接兑现给农户的补偿标准为7.75元/亩;省级公益林中林木权属为国有的,补偿标准为4.5元/亩,林木权属为集体、个人的,直接兑现给农户的补偿标准为7.75元/亩;从2013年起提高标准,涉及林农(到户)的资金补偿标准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12.75元/亩,省级生态公益林7.75元/亩,一卡通直达林农账户。

(四)政策咨询电话:8417136。

六、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一)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71号);省住建厅《关于下达2016年提前批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鄂建文〔2015〕85号);《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5〕274号)。

(二)政策范围: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

(三)政策标准:现阶段,C级危房改造,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不超过7500元,困难户不超过5000元,一般困难户不超过4000元;D级危房改造,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不超过30000元,困难户不超过15000元,一般困难户不超过10000元。具体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改造方式等情况合理调配。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对象必须坚持“一户一档”,不得以资金整合的名义,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锦上添花”式的立面改造,不得用于项目搬迁的集中安置等。

七、廉租房政策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房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

(二)政策范围:本县常住居民(业州镇城区非农户口),且符合我县廉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1、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报;2、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属业州镇城区常住非农户口;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55元的城镇低收入家庭;4、城区内无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福利房、小产权房)、无建房用地、无房产交易过户记录,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5、申报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家庭人口是指配偶、具有血缘关系或赡养抚养关系的子女、父母。具体以户口薄上的申报人与家庭成员关系为准。

(三)政策标准:按应保对象家庭人数每人每月每平方米5元(最低收入家庭)或3元(低收入家庭)。

      八、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省银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财商发〔2012〕113号)。

(二)政策范围:粮食补贴面积、范围和对象。以农户为单位,以农户二轮延包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定农户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农户单季粮食补贴面积不得超过其二轮延包面积。农户之间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应当明确“粮食两补”资金的受益方,未签订协议或未明确受益方的,补贴由二轮延包户主所得。

(三)政策标准:县市根据上级当年拨付的补贴资金和核实的上年粮食种植面积,分别计算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县市根据上级当年拨付的补贴资金和核实的上年粮食种植面积,分别计算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我县的“粮食两补”按上年核定的二轮延包面积内的水稻、小麦、玉米种植面积和全县统一标准给予补贴。2014年粮食直补11.35元/亩,农资综合直补78.38元/亩;2015年全县粮食直补标准为11.35元/亩,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62.72元/亩。。

(四)政策咨询电话:8221677。

九、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农发〔2010〕14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农发)〔2011〕47号)。

(二)政策范围:所有种植水稻、玉米、小麦、油菜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

(三)政策标准:水稻15元/亩;玉米10元/亩;油菜10元/亩;小麦10元/亩。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三项补贴政策。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具体的补贴政策待我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出台后进一步明确。

(四)政策咨询电话:8221677。

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15〕12号),《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发〔2016〕7号)

(二)补贴范围:

1、实施范围。在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和地方垦区农场范围内实施。

2、对象范围。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也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政策咨询电话:8530837。

 

举报电话:建始县纪委0718-3230172

    举报邮箱:230458080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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