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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问责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10-13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增强全县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树立良好公众形象,打造和谐畅通的城市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恩施州国家工作人员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结合建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驾驶车辆包括各单位公务用车、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驾驶的私家车。

  二、问责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全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认定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问责方式

  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行为的,对公务用车驾驶员、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私家车所有人及所在单位进行问责。对驾驶员个人问责方式分为: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建议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聘用驾驶员解聘。对单位的问责分为:通报批评及公开曝光、扣减公用经费、取消评先表彰等,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问责办法

  (一)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外,依照本办法应当问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予以问责。超出本单位干部管理权限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二)单位公务用车及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私家车单车当月违法违规3次及以上的,由责令车主书面检讨;单车当月达到4次及以上的,对车主进行通报批评;单车当月达到8次及以上的,对车主进行诫勉谈话;单车全年达到12次及以上的,对车主进行停职检查(停职检查时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属于聘用人员的,由聘用单位按聘用人员有关规定予以解聘。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情形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当事人建议免职处理。

  (三)单位公务用车单车当月累计违法违规达3次及以上的,每出现1例由财政部门扣减所在单位公用经费10000元,并进行公开曝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表彰的资格:

  1.单位公务用车当年违法违规行为平均每车达6次及以上的;

  2.单位公务用车及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私家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单车当月达8次及以上的情形出现3例及以上的;

  3.单位全年公务用车及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私家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单车全年达到12次及以上的情形的;

  4.单位全年公务用车及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私家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公车驾驶员或私家车所有人被免职的;

  5.单位班子成员驾驶的车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6.经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应当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表彰资格的其他情形。

  五、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规范车辆驾驶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本单位规范车辆驾驶行为的管理办法。

  (二)建立交通违法信息抄报制。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各单位聘用人员驾驶车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核实后,由交警大队每月10日以前将上一月单车累计违法违规达到3次及以上情况抄报至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抄报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工作单位、驾驶证号、车牌号、违法违规时间、违法违规地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县纪委定期向相关单位通报。

  (三)建立处理结果备案制。各单位根据县纪委通报的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规人员进行问责。问责结果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建始县纪委

   建始县监察局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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